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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法解读(七)
    时间: 2011-9-26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义务的规定。
      1、依法征收义务
      征收机构的所有征收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并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进行,不得超越职权、多征、少征或者违法法定程序征收。
      2、按时征收义务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既不能提前,也不能拖延,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征收。
      3、足额征收义务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既不能超过应缴数额,也不能少于应缴数额,而应严格按照依法确定的应缴数额征收。
      4、告知义务
       征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将缴费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者隐瞒情况。缴费单位和个人也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社保经办机构征 收社会保险费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个人账户通知单,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告一次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解读】本条系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申报时社会保险费缴纳数额如何确定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这一数额是在参照用人单位上月缴费额的基础上,适当考 虑到社会保险费的增长确定的,是一个推定数额,可能高于用人单位实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也可能低于实际应缴数额。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 例》,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数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还应责令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补办申报手续。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 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 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解读】本条系关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的规定。
      1、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首先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由用人单位自己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是社会成本最小的处理方式。征收机构不能随意省略这一程序,剥夺用人单位自己改正的机会。
      2、查询存款账户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用人单位的存款账 户。对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进行的查询,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信息,不得拒绝、拖延。
      3、申请有关部门划拨社会保险费
       经查询,用人单位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有余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目前,只有税务机关、海关等有权采取划拨的强制执行方式。行使划拨权必须依法进行,首先由征收机构向县级以上有关行 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
       经查询,用人单位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就该账户余额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 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对剩余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 单位在延期缴费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征收机构可以根据延期缴费协议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用于担保的财产依法进行处置,以处置所得抵 缴社会保险费。
      5、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做出扣押、查封决定,将用人单位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予以扣押、查封,并可以将扣押、查 封的财产依法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类别、管理原则和统筹层次的规定。
      1、社会保险基金的类别
      按照一个社会保险险种设立一个独立基金的原则,分别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2、社保基金的财务规则
      (1)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各项社会保险在保险目的、覆盖人群、筹资模式、运行模式、支付项目等方面不尽相同,应彼此保持相对独立性,分别建立账户,分别设置会计科目和编制会计报表,原则上不允许各社保基金之间调剂使用。
      (2)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保基金关系到巨额资金,必须规范财务行为,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基金收支行为,才能使社保基金的运行情况让人一目了然,更好的接受监督和检查,也能切实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管理,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3)专款专用
      社保经办机构、社保行政主管部门乃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社保基金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社保基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除了有关国家规定的支持项目外,一律不得支出。除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一定的投资运行外,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侵占。
      3、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
       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越高,基金的规模和调剂使用的范围就越大。社保基金统筹层次低是我国社保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目前,除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多数地方 做到省级统筹外,其他四项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很多还处于县市一级,全国共有一万多个相对独立的社保基金,背离了社会共济的社保基本原则。
      提高 统筹层次,可以整合机构,发挥整体优势,降低运行成本。但提高统筹层次不是要实行一个待遇标准,在一个省内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区之间的待遇标准可以有所差 异。提高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存在客观障碍,最大的障碍来自财政分灶吃饭问题,一旦提高统筹层次,必然会上收基金收入,形成“富帮穷”,一些基金结余较多的 地方会有抵触情绪。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基金收支平衡和政府补贴责任的规定。
      1、收支平衡
       社保基金收入主要有:社会保险费缴纳、国家财政补助和基金收益。支出主要是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社保经办机构的运行成本、管理成本由财政负担,不属于基金 支出项目。为保证收支平衡目标的实现,应当通过预算手段,事先作出征缴计划、财政补助及其他资金来源计划,同时做出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计划及其他法定支出计 划,使收支情况一目了然。
      (1)收支平衡是指每项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进而实现整个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
      (2)收支平衡主要是对 实行现收现付制的社保基金提出的。我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都实行现收现付制,当期收入用于当期支出,收支平衡是其应有之义。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部分积累制,统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需要做到收支平衡,而个人账户部分实行积累制度,不用于当期支付,而是储蓄式积累,待参保人达到 退休年龄后按月发放给参保人本人,个人账户的收支并非同步发生的,而是参保人年轻时缴费与年老时享受待遇之间的收支平衡。
      2、政府补贴
      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建立并强制缴费的制度,应当由国家信用来担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社会保险基金一旦发生支付不足,出现支付缺口时,应当由财政予以补贴。财政兜底责任,应当主要由统筹地区政府财政承担。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的规定。
      1、设立预算的意义
       国家预算是关于政府收支的基本计划,国家预算的编制和确定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具有强制性特点,一经有关机关批准,必须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201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要求各地根据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编制2010年度社保基金预算。将社保基金纳入国家预算 管理体系,通过对社保基金筹集和使用实行预算管理,有利于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有利于提高社保基金的运行效益,有利于 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2、按统筹地区编制预算
      我国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体制,分别设立中央、省、市、县、乡五 级预算。由于各项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不一,在不同行政区域内形成大大小小的基金,有的是县统筹,有的是地市统筹,有的是省内统筹,故社保基金的预算与财政 预算层级不是一一对应的,而是由统筹地区设立社保基金预算,在预算中明确统筹地区内各级政府的责任。社保基金预算由统筹地区设立,体现了事权与财权的统 一。
      3、按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预算
      各项社保基金按险种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分别编制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包括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并分别有相应的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项目。编制收入预算应当考虑的因素有:统筹地区上年 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预测以及社会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包括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等。编制支出预算应当考虑的 因素有:统筹地区本年度享受社保待遇人数变动、近期社会发展状况、社会保险政策调整、社会保险待遇标准变动等。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基金预算制定程序的规定。
       在预算中,主要涉及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批准等环节及相应权限。根据预算法的规定,预算草案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政府年度收支计 划,编制由具体实施收支计划的部门承担,主要是根据本部门或者本机构的实际情况,拟订本部门或者本机构的年度收支计划。预算草案审核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承 担,主要是依法对各部门预算初步草案进行审查和汇总,统一编制出本级政府的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的批准主要由各级人大负责,使预算草案成为正式预算。决算草 案是对本年度预算收支情况的最终反映,一般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同级人大批准。
      依据国务院《关于试 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的规定,统筹地区的社保基金预算草案由社保经办机构编制,在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由社保经办机构与税务机关编制,本 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对各险种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最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 府审批。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规定。
       财政专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的专门账户。社保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具体做法是:实行由 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在商业银行中开设收入户,并定期将收入户中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缴存财政专户,收入户只收不支,月末无余额。实行由税务机 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不在商业银行中设收入户,直接缴入国库,再由国库转入财政专户。
      在立法过程中,对社保基金应存入财政专户还是国库有不同 认识。一种意见认为现行财政专户管理模式有三个方面存在安全漏洞:一是中间环节多,信息不透明,基金容易被部门截留、挪用;二是财政专户开设在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市场经营主体,有可能会因经营不善而倒闭、破产;三是商业银行在支付环节没有义务和责任予以审核,为了拉存款,存在“寻租”的可能。因此,社保 基金应当存入国库并由国库进行支付。另一种意见认为,目前社保基金存入财政专户机制运行得较好,建立了较为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征缴管理制 度、支付操作流程、监督控制机制等,财政专户模式可以有效确保社保基金安全。
      从科学、合理、规范、效率角度看,将社保基金存入国库的理由较为充足,这应该是发展的趋势。但由于意见分歧较大,本法特授权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规定。
      1、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
       投资运营必然存在市场风险,甚至亏损风险,因此为了保证基金安全,最大限度降低市场风险,国家对社保基金能够投资运营以及如何投资运营有一个发展的过 程。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起草个人账户其他部分的投资运营管理办法,通过规范和建立投资运营机制,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
      2、禁止性规定
      (1)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国家对于投资运营的资金、运营方式、运营主体、投资渠道和结构等都有严格要求,为最大限度降低投资风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通过稳健渠道投资运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投资运营。
      (2)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社保基金是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能与财政资金混同。政府预算中有政府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各级政府不得将社保基金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3)不得用于兴建办公场所和支付经办机构运营费用
       办公场所的修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其资金来源应当是财政专项资金。经办社会保险有一定的费用支出,包括办公场所、人员经费、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 等,为了保证基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也体现政府办社会保险制度的特点,我国多个文件明确社保经办机构的运行费用和管理费用由财政承担。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基金信息公开的规定。
      1、信息公开机构
      社保基金信息公开主体是社保经办机构,《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审批本级所披露的社会保险信息,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向社会披露。
      2、信息公开内容
      (1)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数、参保人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
      (2)各项社保基金本年度收入、支出及累计结余情况;
      (3)统筹地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和记账利率;
      (4)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参保人员人均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等。
      3、信息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对于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以及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等基本情况,本条规定要作为一项制度定期公开,这是刚性要求。实践中,有的为一季度公开一次,有的 是一年公开一次。对于公开的方式,本条未作明确规定,具体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及咨询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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