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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销人员与直销企业属推销而非劳动关系
    时间: 2010-5-20
           南昌程先生问:2006年3月份,我与某公司签订《直销业务员聘任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未重新签订合同。2007年3月至2008年12月,公司发给我上岗资格证,我仍为公司销售产品。但今年1月份,公司称自2009年1月起取消我的销售资格,予以除名。请问我与公司的关系为什么不属于劳动关系?

      答: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直销企业与直销人员签订推销合同,这种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确立的标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需满足三个标准:(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直销人员与直销单位的关系显然符合(1)和(3)的标准,但直销人员并不受直销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管理,也不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因此直销人员与直销企业之间只是推销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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